湖南九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九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10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湖南财瑞律师事务所。 被保全人:湖南九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2022)湘0726民初1142号民事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进入执行程序。现查明被保全人湖南九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九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权持有的440万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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