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

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4712号之一 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湖西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7174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镇城墙脚村东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AJN9BU87。 法定代表人:**笑。 被申请人: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重庆路金盾花园西门天天超市南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7HCXUM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额相应资产。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的机械设备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可有效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其同额相应资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二、查封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机械设备。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