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4712号之一
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湖西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7174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镇城墙脚村东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AJN9BU87。
法定代表人:**笑。
被申请人: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重庆路金盾花园西门天天超市南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7HCXUM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额相应资产。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的机械设备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可有效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仟瓴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其同额相应资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二、查封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机械设备。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