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洛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1500号
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烟台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011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洛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莒县洛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2004419584Y。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洛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8元,减半收取计2929元(立案时原告已减半缴纳),由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