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1821号
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洛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莒县洛河镇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未进行验收亦未进行结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洪刚
书记员 阚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