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5963号
原告:莒县利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城阳街道文心西路。
经营者***,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烟台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莒县利通钢材经销处与被告莒县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莒县利通钢材经销处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莒县利通钢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增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