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302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天府名城3#商住楼4单元304室。
法定代表人:石东兴,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19)鲁0302民初3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42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孙启福
审判员***
审判员杨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