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723号之一
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天府名城3#商住楼4单元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3553512。
法定代表人:石东兴,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圣前
人民陪审员 田伟祯
人民陪审员 张良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