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1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天府名城**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石东兴,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0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4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启福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