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391执158号
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9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387598.31元。执行过程中,该案件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既有线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案件执行阶段通过关联执保案件(2021)鲁0391执保245号,于2022年2月14日通过网络扣划至法院账户本金及利息共计1517981.24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淄博众达运输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91民初2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事项现已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