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574号 申请人:***,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84号1号楼3**40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69********。 被申请人: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分萌水镇***苑16号楼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N7CWR9T。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天府名城3#商住楼4**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35535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65519.1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65519.13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48。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