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6783号
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天府名城3#商住楼4**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203号恒大帝景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质保金75831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17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赶工奖费用28392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到2022年7月28日的逾期支付上述质保金、履约保证及赶工奖费用的利息19685元,自2022年7月2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1459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淄博恒大帝景项目市政雨污水外排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博恒大帝景项目市政雨污水外排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恒大帝景,合同第五条约定质量保证期为2年,第八.二条约定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具体分部分项的单价依照附件一《淄博恒大帝景项目市政雨污水外排工程清单价格表》确定,第八.三条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施工,2016年8月3日,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根据约定的综合单价以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工程总造价为1021260元,质保金为51063元。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在2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2018年9月3日前)**,但至今未付,应当承担返还质保金并自逾期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2017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淄博恒大帝景二期红线外雨污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博恒大帝景二期红线外雨污排水管道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期,合同第五条约定质量保证期为2年,第七.二条约定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具体分部分项的单价依照附件一《淄博恒大帝景项目市政雨污水外排工程清单价格表》确定,第八.三条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造价的3%,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合同签订前,原告按照事先约定向被告支付41700元的履行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施工,2019年2月20日,双方办理竣工验收。根据约定的综合单价以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工程总造价为825600元,质保金为24768元。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在2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2021年3月20日前)**,但至今未付,应当承担返还质保金并自逾期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三份补充协议,被告应当支付三次赶工奖费用16680元+40286元+28392元,目前第三次赶工奖28392元至今未付。另外,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就上述被告应当返还的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做答辩。
在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淄博恒大帝景项目市政雨污水外排工程施工合同、淄博恒大帝景二期红线外雨污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清单价格表、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三)、履约保证金收据等证据,被告未举证。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义务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工程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赶工奖费用等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返还或支付上述费用,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75831元;
二、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1700元;
三、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费用28392元;
四、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3244元(其中以一期工程质保金5106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28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共计8291元;以二期工程质保金24768元、履约保证金41700元、赶工奖费用28392元合计9486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至2022年7月28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4953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459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元、申请费1351元,由原告淄博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煜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