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审被告: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北池村村委会办公楼****。
负责人:***。
原审被告: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三板小镇**楼**/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4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任思斌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一审被告包含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原审被告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系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三板小镇**楼**,不属于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2、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个被告,但其中被告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为被告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以原审被告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现原审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484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解释》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审被告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可以选,原告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向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