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财保644号
申请人:***,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滕州市南沙河镇北池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W4RD9A。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三板小镇21号楼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4924997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任思斌,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对滕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的27万元债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滕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的27万元债权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任思斌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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