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81民初4847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涛,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南沙河镇北池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101室。
负责人:王思源。
被告: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三板小镇21号楼7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付,执行董事。
被告:任思斌,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水泉公司**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泉公司)、任思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涛、被告水泉公司**分公司、水泉公司、任思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水泉公司**分公司、水泉公司连带向***支付加工费用266902.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66,902.1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任思斌对上述加工制作安装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水泉公司**分公司、水泉公司、任思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水泉公司**分公司承包了**市南沙河镇美丽乡村门市牌面制作安装工作,水泉公司**分公司又把此**市南沙河镇南街美丽乡村门市牌面制作安装工作给了***,***按照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双方结算加工制作安装费用共计326902.15元。水泉公司**分公司、水泉公司、任思斌支付了部分加工制作款,至今水泉公司**分公司、水泉公司、任思斌尚欠款266902.15元未付。水泉公司**分公司是水泉公司的分公司,对水泉公司**分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任思斌对此欠款担保,应连带承担责任。
水泉公司**分公司辩称,***与水泉公司**分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水泉公司**分公司只是帮助***使用水泉公司**分公司的账户走账。***要求支付利息也没有法律依据。任思斌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为一般担保。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水泉公司、任思斌同水泉公司**分公司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水泉公司**分公司系水泉公司的分公司。2018年,水泉公司**分公司将**市南沙河镇美丽乡村门市牌面制作安装工作交给***施工,2020年7月6日,经***与水泉公司**分公司结算,水泉公司**分公司尚欠***加工费266902.15元,任思斌为该笔欠款提供担保,水泉公司**分公司、任思斌向***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南沙河南街2018年美丽乡村门市牌面制作安装费用326902.15元(叁拾贰万陆仟玖佰零贰元壹角伍分),已付¥60000.00元(陆万元整),截止到2020年7月6日共计欠款¥266902.15元(贰拾陆万陆仟玖佰零贰元壹角伍分)。此前日期如有单据全部作废,以此单据为准。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2020年07月06日。担保人:任思斌,37040319890914223X”,水泉公司**分公司在该欠条中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任思斌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确认。水泉公司**分公司、水泉公司、任思斌至今未支付***欠款266902.15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水泉公司**分公司、水泉公司、任思斌的相应财产,本院作出(2020)鲁0481财保644号民事裁定,并予以执行,***为此支出案件申请费187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加工承揽合同是加工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水泉公司**分公司、任思斌向***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与水泉公司**分公司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且双方确定水泉公司**分公司尚欠***加工费266902.15元。由于水泉公司**分公司隶属于水泉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水泉公司承担。现***要求水泉公司支付加工费266902.1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现将逾期利息确定为以266902.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任思斌主张权利,故任思斌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思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66902.15元;
二、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逾期利息(以266902.1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申请费1870元;
四、任思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任思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4元减半收取2652元,由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任思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晓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