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875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市南沙河镇北池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W4RD9A。
负责人:王思源,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三板小镇21号楼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49249976D。
法定代表人:王彦付,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本院受理***与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现因***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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