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875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市南沙河镇北池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W4RD9A。
负责人:王思源,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三板小镇21号楼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49249976D。
法定代表人:王彦付,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本院受理***与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现因***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