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财保6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云,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市南沙河镇北池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W4RD9A。
负责人:王思源,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三板小镇21号楼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49249976D。
法定代表人:王彦付,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云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鲁0481财保644号民事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云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省水泉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晓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