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执恢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超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卡伦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保定市超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卡伦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保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卡伦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九台市国有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九国用字2002第012210215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卡伦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吉林省卡伦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99.5%的股权。现因政府对吉林省卡伦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组,以上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吉林省卡伦湖股份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有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