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超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保定市超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753号
原告保定市超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东二环路660号。
法定代表人***,该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超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超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被告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超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被告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霍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