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39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0938142T。
法定代表人:周兴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94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330元、残疾赔偿金37401.9元、误工费4768.11元、交通费33元、鉴定费3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803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太小、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经合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