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24执3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自学,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执行人: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0938142T。
申请执行人张自学与被执行人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自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1274.9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机动车等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遂予以冻结,并于2019年3月13日划拨,划拨金额18114元。执行款到帐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截止2019年3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5250元,尚有113160.94元及其利息未执行到位,诉讼费2864元已交纳、执行费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因寻找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果,尚未实施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自学,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泽芸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照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