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67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合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兴燕。
申请执行人上海合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合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3,581.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查无下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德华
审判员安文琪
审判员陈建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沈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