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6民终1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38号2幢9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XAGQ538(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军,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南通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凯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TTJC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于超,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崇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凯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凯龙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9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崇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南通崇德公司应支付保证金500,000元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的利息部分,并依法改判;2、由上海美凯龙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南通崇德公司对于退还500,000元保证金无异议,双方并未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约定利息,并且在此之前上海美凯龙从未追要过此款项,南通崇德公司即便需要支付利息,那应当也是根据合同解除之日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南通崇德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解除,南通崇德公司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自2022年10月14日(立案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利率应当按照当年的LPR利率3.65%来计算。综上,请求于二审法院改判南通崇德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自2022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利息。
上海美凯龙公司辩称:1、南通崇德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未能将案涉工程交由上海美凯龙公司开工,且将案涉工程交由他人施工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赔偿上海美凯龙公司的损失。2、案涉保证金在2019年12月23日交付南通崇德公司,一审法院认定从此日起按照银行LPR计算损失并无不当。
上海美凯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通崇德公司向上海美凯龙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从2019年12月23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南通崇德公司支付上海美凯龙公司房屋租赁相关费用损失28,750元;3、由南通崇德公司承担原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2月20日,南通崇德公司向上海美凯龙公司发出《议标邀请函》,称其负责具体实施的中奥岳阳名居装修工程已经具备进场施工条件,邀请上海美凯龙公司参与岳阳中***装修项目的议标,议标保证金为500,000元,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约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等。上海美凯龙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按该函指定方式通过中国银行账户向南通崇德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500,000元。
2020年4月22日,双方签订了《湖南岳阳中***项目室内装饰装修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有:南通崇德公司将总包的岳阳中***工程项目中2#、4#、5#、6#楼的室内精装饰工程分包给上海美凯龙公司;暂定合同总价为278,486,240元;南通崇德公司需在开工前完成开工手续,上海美凯龙公司应在正式开工前3日内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等。2020年11月29日,南通崇德公司通过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季学农微信通知上海美凯龙公司方,要求“先安排二三人过来”;上海美凯龙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询问什么时候开工,并告之季学农要付一个季度租金,不能开工的话,租金就不付了等,季学农回复收到并称在等确认答复。南通崇德公司方则称,当时不具备开工条件,要求上海美凯龙公司勘察现场,未曾要求上海美凯龙公司租赁房屋。
2021年3月12日,上海美凯龙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岳阳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租了***位于岳阳恒大御景湾13栋2002房屋,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年,其实际租房9个月,支付租金22,500元、押金5,000元、中介费1,250元,三项共计28,750元。当天,该三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剩余租金叁个月共计7,500元整,于2021年4月10日补齐,如未补齐视为租户自动解除合同,房主有权收回房屋。
2022年3月3日,上海美凯龙公司委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向南通崇德公司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为:涉案合同签订后,上海美凯龙公司至今未收到南通崇德公司入场施工通知,多次电话联系南通崇德公司也无人接听,在上海美凯龙公司参与议标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主***崇德公司应当在收到律师函5日内立即向上海美凯龙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后续待南通崇德公司通知上海美凯龙公司进场施工时再行支付该保证金等。该函于2022年3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南通崇德公司当时的负责人管春月,邮寄单号为1000380043336,经查询显示:2022年3月5日收件人要求延迟投递,后一直未妥投,于2022年3月12日退回上海美凯龙公司。庭审中,上海美凯龙公司称向南通崇德公司邮寄送达了落款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的《关于申请投标保证金退还函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诉讼中,上海美凯龙公司以防止南通崇德公司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以(2022)湘0602执保48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财产保全申请费3,420元由上海美凯龙公司预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原案中双方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的《湖南岳阳中***项目室内装饰装修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由上海美凯龙公司分包涉案项目中的部分室内装饰装修业务,但至今上海美凯龙公司未收到南通崇德公司开工指令,且上海美凯龙公司诉称涉案项目装饰工程已由其他单位进场施工,南通崇德公司对此未予反驳,故涉案合同事实上已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上海美凯龙公司诉请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应以解除该合同为前提,涉案合同应于南通崇德公司收到原案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上海美凯龙公司于2022年3月向南通崇德公司送达的律师函中虽要求南通崇德公司返还500,000元保证金,但其仍表示南通崇德公司后续通知进场可以再交纳保证金,故当时上海美凯龙公司并没有解除涉案合同的意思表示。涉案合同解除后,南通崇德公司应当及时返还保证金500,000元,但南通崇德公司至今仍未返还,故对上海美凯龙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南通崇德公司未指令开工,上海美凯龙公司无须长期派人驻守项目所在地,且上海美凯龙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南通崇德公司要求在项目所在地长期租房等待开工指令,故对上海美凯龙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南通崇德公司虽未在涉案合同中明确何时开工,但其《议标邀请函》表示中奥岳阳名居装修工程已经具备进场施工条件,误导上海美凯龙公司参与议标、交纳保证金继而签订合同,可至今仍未收到南通崇德公司开工指令,故南通崇德公司对涉案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南通崇德公司占有履行保证金期间必然会造成上海美凯龙公司利息损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上海美凯龙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确定南通崇德公司应自上海美凯龙公司支付保证金之日即2019年12月23日起按当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4.15%标准支付上海美凯龙公司资金被占用期间损失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南通崇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原案的审理。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南通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美凯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从2019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4.15%的标准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损失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上海美凯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755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两项合计13,175元,由上海美凯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1元,南通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04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南通崇德公司否认已将案涉装饰装修项目交由他人施工;上海美凯龙公司表明除其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南通崇德公司已将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交由他人施工。
本院认为:现虽无证据证明南通崇德公司已将案涉装修装饰工程交由他人施工,案涉装饰装修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南通崇德公司应当于何时通知上海美凯龙公司进场施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当认定为“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自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至今已逾三年,南通崇德公司仍不能通知也即实际将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交付上海美凯龙公司施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南通崇德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进而根据当事人的诉请确认案涉装修装饰合同解除,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此规定,因南通崇德公司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在案涉装饰装修合同并未约定相应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上海美凯龙公司诉请南通崇德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案涉500,000元资金被南通崇德公司占用期间的占有利益,便属于上海美凯龙公司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在审判实践中,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益损失通常比照银行同期LPR予以衡量,且上海美凯龙公司就合同的解除不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判令南通崇德公司赔偿上海***公司自资金被占用之日时的LPR自此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益损失,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南通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5元,由上诉人南通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 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