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凯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凯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财保85号 申请人:***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8号合肥岗集综合交通物流港一期10号楼3层301-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美凯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美凯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6,09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美凯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6,09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50.49元,由申请人***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