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2065号
原告:***顺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大厦1号楼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MRCA1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顺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顺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钧顺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钧顺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顺源公司交接工作资料;2.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系钧顺源公司职工,工作岗位为电力工程预结算员,主要负责电力项目投标文件编制以及工程施工量核算,具体工作内容为:投标工程量计价核算报价、在建项目月工程量核算、已完工程量的最终核算并编制结算书、劳务分包工程量核算等,***的岗位属钧顺源公司的核心岗位。***自2020年11月中旬开始至2020年12月10日,以去甲方核对工程量为由,多次旷工未到公司报到,之后就擅自离职。钧顺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但***拒不配合。并且,在***曾经使用的电脑上,公司的所有投标文件、结算文件,分包工程量核算资料全部被***删除,电脑数据也被全部清空。***的上述行为使钧顺源公司上千万的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而无法按时汇款;使钧顺源公司因没有结算资料而无法与劳务分包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并造成了很大的用工隐患,给钧顺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钧顺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1月4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6号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现钧顺源公司不服,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钧顺源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工作资料为:1.新东站片区安置一区城中村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钧顺源公司与审计公司核对后工作量的过程数据资料和最终结算资料;2.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道菜鸟物流周边道路一期新建电力管沟工程最终结算的资料;3.广联达、**预算软件。
***辩称,工作资料都已经交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20年5月3日入职钧顺源公司,担任预算部门的预结算员,双方于2020年5月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3日至2021年5月2日,合同约定:“甲乙任何一方在解除聘用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工作交接”。
2020年10月,***口头**顺源公司提出离职,11月份提交书面离职报告,工作至2020年12月10日。
2021年1月4日,钧顺源公司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交接钧顺源公司工作资料。同日,该委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6号决定书,决定:对钧顺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钧顺源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甲乙任何一方在解除聘用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工作交接。”结合钧顺源公司提交的***与其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在离职时未将广联达、**预算软件返还钧顺源公司,***对此未提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钧顺源公司要求***返还广联达、**预算软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钧顺源公司要求***返还“新东站片区安置一区城中村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钧顺源公司与审计公司核对后工作量的过程数据资料和最终结算资料、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道菜鸟物流周边道路一期新建电力管沟工程最终结算的资料”的诉讼请求,钧顺源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上述资料在***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顺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联达、**预算软件;
二、驳回原告***顺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