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执34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上海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292号1706、17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依据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11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上述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顾 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