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臻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臻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凯谋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73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臻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203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1855359H。
法定代表人孟庆久。
被执行人深圳凯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107国道沙井段473号上园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70402G。
法定代表人蔡谋榜。
申请执行人上海臻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凯谋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7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凯谋酒店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7989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103335.31元人民币、119403美元,在支付受理费11659元人民币、执行费11659元后,剩余案款已划付给申请人(人民币81211.31元、美元119403),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7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藜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范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