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759号
原告:上海涵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1588号1幢1层A区162室。
法定代表人:宋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萌,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臻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203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原告上海涵豪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臻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涵豪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涵豪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涵豪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致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