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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专振医疗器械有限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6418号 原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203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专振医疗器械有限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17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专振医疗器械有限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