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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3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203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沪0113民初203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4,800元的财产。现***申请解除对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4,8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