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3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203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沪0113民初203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4,800元的财产。现***申请解除对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4,8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