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8714号
原告:***,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203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拟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 辉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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