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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金山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8722号 原告:***,男,198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海公路三星段299号3号楼203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男,1972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男,1987年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拟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