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1746号
原告***,女,195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吴声威,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诸正君。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4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单宇驰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屈小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