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3019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捷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捷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增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郑州市。
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SOHO同盟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克山路****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一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强,男,1974年3月8日出生,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第三人: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辉县市华艺郡府**楼**南商务楼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毛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