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8060号
原告: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克山路XXX弄XXX号商务楼2-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陆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计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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