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3民初13822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费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萍。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公司)诉被告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暨反诉原告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圣诺公司与宝钢公司签订的《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7#、8#70T电炉烟气余热回收总承包合同》其中包括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等内容,其性质为建设工程合同,故本院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专属管辖,故双方当事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宝钢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建设工程位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某某大道XXX号,本案应当由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映红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






书 记 员


张霜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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