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崇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市大展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崇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11民初2939号之二
原告:泰安市大展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王士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崇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汶上街道办事处中都美食街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大展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1元,保全费1520元,两项共计29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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