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2331号
原告:***,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德维特保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五金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9787615P。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
被告:山东崇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汶上街道办事处中都美食街7号楼15-16-17-1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DG8M97F。
法定代表人:张龙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德维特保温涂料有限公司、山东崇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维特保温涂料有限公司、山东崇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财产保全费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昌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荣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