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崇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得、山东崇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山东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4552号 原告:**得,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崇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山东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汶上街道办事处中邯美食街7号楼15-16-17-1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得与被告山东崇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得于2023年6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山东崇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得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山东崇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撤回对山东崇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潘 岳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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