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银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快佳饲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银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6民初2351号
原告:新乡市快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新兴农场北S307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银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新兴农场S307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莹,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快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银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河南省银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原告新乡市快佳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0726民初2341号〕现在二审审理中,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屈培军
人民陪审员许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