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81民初232号
原告:接**,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同江市。
被告:佳***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MA1B0RCE3W,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西南岗街***世家D栋25号楼红旗路1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同江市。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同江市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MA1F66RX30,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大直路5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接**与被告佳***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同江市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接**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接**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接**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