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太重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81民初1277号
原告: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侯马市红军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付华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太重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电子街25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重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计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