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863号
原告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侯马市。
法定代表人付华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德洋,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会芝,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申斌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白宝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杜战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炜,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榆阳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769元减半收取105384.5元由原告山西平阳煤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罗 怡
审 判 员 宋 亮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挺
书 记 员 原 晓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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