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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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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112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中,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存,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
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窈,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广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035566622。
法定代表人:徐朝霞,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盘,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申请追加无锡市锡广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春辉
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
人民陪审员  陆 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乐 辉
书 记 员 石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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