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6513江苏中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广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6513号
原告江苏中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267074,住所地靖江市城**工业园团结园。
法定代表人陆文锦。
被告无锡市锡广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镇张泾工业园泾瑞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陈夏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广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75元减半收取1903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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