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勋业(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民初2760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6698996,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杨殿阁,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卫祥,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勋业(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759915070B,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珠江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史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市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228700228321F,,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北京市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2
法定代表人王娟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卓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670553325W,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远洋国际中心**2308-01iv>
法定代表人王娟娟,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诉勋业(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卓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网络查控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265,642.66元或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勋业(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卓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65,642.6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廷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郝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