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19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殿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贺庆友,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孟惊,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承揽沈阳市苏家屯区孔雀城园林景观工程,发包单位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的工程款均为商业承兑汇票,上诉人将票据背书给***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因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兑付支付给上诉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与上诉人无关,应追索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任,上诉人也是受害方。现因本商票追索案件影响,已无法正常经营。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万元实属不合理。综上所述,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追索出票人责任。
***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辩称,我方有权追索上手和出票人的债务权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16日,被告大连园林公司收到出票人为被告孔雀城开发公司签发的票据号码为230822100908620200116570904117,票据金额为20万元可转让电子商业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6日。2020年1月20日,大连园林公司基于合同关系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2020年4月29日,原告基于合同关系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新民市前当堡镇盈通建材经销处。因新民市前当堡镇盈通建材经销处在提示付款时被拒付,后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新民市前当堡镇盈通建材经销处进行了清偿。现因汇票无法承兑,原告将二被告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作为再追索人,在其已向持票人新民市前当堡镇盈通建材经销处清偿债务后,取得与持票人同一权利,依法有权向本案二被告进行追索,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依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接受出票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汇票后,基于合同关系又以背书转让票据给***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再次背书转让给案外人新民市前当堡镇盈通建材经销处,因新民市前当堡镇盈通建材经销处提示付款被拒绝后,***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向其进行清偿。现***鑫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和汇票背书人进行再追索,并要求出票人和汇票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及法律规定的利息。
综上所述,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葛 钧
审 判 员  黄大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凯
书 记 员  孙爱博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