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5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工业一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EUU98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66989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A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94142144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沂***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4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113059.57元,扣除1572.30元后的款项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4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4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园林花木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