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全,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刘连锋,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06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沈晓蓓
审判员  邓光扬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