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南京高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8民初47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号1栋31层、32层、33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南京高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中山大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33号14层0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高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保全费790元,共计165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