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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洛阳市永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财保71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30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市永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邙山镇大路口村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永杰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西庄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盈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中路2号世纪电脑城二楼B区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永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洛阳永杰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盈诚科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永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洛阳永杰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盈诚科贸有限公司、***、***、***等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